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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波律师—诈骗案件刑事判决案例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1-10-27 13:48)    点击:436

鲁xx米xx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冀刑二终字第92号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6年01月28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冀刑二终字第92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x,原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高级实训学院执行院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伟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xx米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2)廊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鲁xx米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3)冀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廊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鲁xx米xx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磊、

书记员徐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鲁xx及其辩护人李伟波、上诉人米xx及其辩护人王永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0年初,被告人鲁xx米xx准备进行中央民族大学(以下简称“民大”)预科教育,商定由米xx负责民大预科指标,鲁xx负责招生及培训,每招收一名学生给米xx人民币(下同)3万元。之后,鲁xx组织召开实训学院会议确定了招生人数及收费标准,悬挂虚构的“中央民族大学预科教育学院燕郊教学部”(以下简称“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牌子,通过他人和网络以该教学部名义招收民大预科生,对每名学生非法收取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的“学籍费”和数千元至万余元不等的“学杂费”。由于民大预科指标一直无果,鲁xx米xx索要了“授权委托书”并发放米xx提供的伪造的“民大预科预录通知书”、“学生证”,骗取学生信任。2011年1月28日,米xx雇佣“黑客”将燕郊预科班的部分学生名单以“预科生拟录取名单”名义上传到民大官网,次日,民大预科教育学院在网站上发布“关于预科生录取的声明”,否认与任何院校合作招生,网络上的预科生录取名单系伪造。此后,鲁xx米xx在明知未获取民大预科教育资格的情况下,继续骗取学生钱款,并用伪造的“民大文件”、“民大录取通知书”蒙蔽学生。截至案发,鲁xx米xx共计招收学生近300人,鲁xx将诈骗款中的800余万元给付米xx,其余款项由鲁xx占有。案发后根据报案及在案证据,二被告人共骗取张浩宇、刘冬蕾等119名就读学生的“学籍费”717.658万元,“学杂费”81.592万元,共计799.25万元。2011年12月28日被告人米xx到三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刘晨辰、胡倩、杨坤等100余名被骗学生及家长的陈述、证人京某、陈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葛某、刘某乙、李某甲、王某乙、徐某甲、艾某、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民委发(2010)17号文件、民大校发(2011)273号文件、授权委托书、合作办学意向书及协议、民大官网上预科生拟录取名单截图、民大网站上“关于预科生录取的声明”、预科录取统计表、学杂费收据、汇款凭证、预升本准考证及复印件、预录通知书、学生证、民大录取通知书、民大汇款明细统计表、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帐户查询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冻结存款通知书等书证、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米xx鲁xx的供述等。

被告人鲁xx的辩护人提交了鲁xx米xx、王某乙等人之间的电话录音,认为米xx没有告知鲁xx其提供的材料和证照系虚假、伪造的,米曾明确表示能够办下民大预科生指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鲁xx无异议。被告人米xx认为该录音不完整,且通话内容是其和鲁xx商量好的,用来欺骗其他的老师和学生。米xx的辩护人认为,该录音证实米与鲁并非想通过非法途径招生。公诉人对录音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认为该录音不能印证鲁xx关于不明知相关材料和证照系虚假、伪造的供述。经查,辩护人提交的电话录音无法确定制作的过程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存在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瑕疵,故不予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被告人鲁xx辩解其对米xx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虚假性不知情,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鲁xx没有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实训学院无民大预科招生权,鲁xx米xx合作民大预科教育且已实际招生,有义务、也有能力核实米xx所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真伪,其明知米xx允诺的民大预科指标无果,而向学生发放米xx提供的“民大证照”,辩称对虚假性不知情不合情理。鲁xx在始终未获取民大预科教育资格的情况下招生、收费,特别是民大公开发布声明否认合作招生后,仍继续招生,不返还已收取的被骗学生钱款,用米xx提供的伪造的相关文件、证照蒙蔽被骗学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对被告人鲁xx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米xx提出其与鲁xx签订的“委托培养协议”与民大预科教育无关的辩解,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委托培养协议”与民大预科教育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故对被告人米xx的辩解予以采信。

对于米xx辩护人提出燕郊预科班招生行为与米xx无关,米xx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鲁xx米xx虚构有权招收、培训民大预科生的事实并伪造相关文件材料发放给被骗学生,骗取学生数额特别巨大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xx米xx之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不是共同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不属实,不予采纳。米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及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米xx辩护人所提米xx能够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鲁xx米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鲁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米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米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鲁xx米xx诈骗的赃款追缴后予以返还被害人。

鲁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1、鲁xx米xx委托对民大预科学生进行培训,没有虚构有权招收、培训民大预科生的事实。鲁xx只是为民大预科项目介绍学生,这种组织生源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招生。2、鲁xx没有伪造民大相关文件和证件,对上述材料的虚假性不知情。3、鲁xx轻信米xx,未能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主观上有过失,并无骗取学生巨款的故意。4、没有证据证实2011年1月29日民大发表声明后鲁xx明知虚假仍继续招生。应改判鲁xx无罪。

米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1、米xx鲁xx没有利用虚假文件进行诈骗犯罪的共同预谋,米xx没有策划和参与鲁xx学校的任何招生活动,对招生活动也不知情。米xx鲁xx提供虚假文件和证件时,学生均已入校并缴纳费用,诈骗犯罪事实已经完成,米xx的造假行为只是对鲁xx已实施的虚假招生行为进行隐瞒,应认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米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无前科,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对案发前退还鲁xx200多万的事实未予认定。量刑畸重。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鲁xx米xx共同诈骗119名学生799.2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鲁xx确定了相关收费标准,隐瞒尚未取得相关部门授权的事实,被骗学生在向鲁xx及其实训学院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在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学习,并收到民大录取通知书,鲁xx或招生老师不需要经委托方同意即可决定招收哪些学生,进一步证明鲁xx实施了招收民大预科生的事实。诉称没有虚构事实并实施招生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从鲁xx处提取到的民委发(2010)17号文件证实,鲁xx对民大预科生的招收主体和招收条件是明知的,人才考核中心、教育培训协会和实训学院均不是适格的招生主体,实训学院无视条件限制,交钱即招收,所录取的学生明显不符合录取条件,足以认定鲁xx应当知道米xx没有取得录取民大预科生的授权,实训学院所招学生不可能凭借该学院的预科培训而直接进入民大进行本科学习。招生人员向鲁xx汇款凭证和交款收据证实,2010年到2011年8月底鲁xx一直不断地收取民大预科费用。鲁xx明知米xx没有取得民大预科生授权的情况下即开始组织招生,有义务、也有能力核实米xx后续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伪,辩称对虚假性不知情不合情理,特别是民大公开发布声明否认合作招生后,仍继续招生、收费,不返还已收取的被骗学生钱款,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鲁xx米xx在明知双方均无民大预科招生资格的情况下,商定了民大预科项目的分工和利益分配,收取学生钱款,在试图通过找关系跑指标未果后,采取伪造民大文件、证件等手段掩盖真相,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了诈骗犯罪,且均为主犯。米xx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与鲁xx相互推诿,认罪态度较差,一审对其构成自首、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已予充分考虑。二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上诉人鲁xx与上诉人米xx协商进行民大预科教育,商定由米xx负责解决民大预科指标,鲁xx负责招生及培训,每招收一名学生给米xx人民币3万元。之后,鲁xx开会安排部署招生事项并以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名义招收民大预科生,对每名学生收取数万元至十余万元不等的学籍费和数千元至万余元不等的学杂费。期间,因鲁xx米xx催办民大预科生指标,米xx陆续向鲁xx提供了其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学生证、民大预科预录通知书等,鲁xx将相关文件给招生人员和学生进行了传阅,将证件进行了分发。2011年1月28日,米xx雇佣黑客将燕郊预科班的部分学生名单以“预科生拟录取名单”名义上传到民大官网。次日,民大预科教育学院在其官网发布声明,明确表示未与任何院校合作招收预科生,1月28日官网上传的预科生录取名单系黑客伪造。鲁xx在明知该声明内容的情况下,隐瞒米xx并未获得民大预科教育资格的事实,继续使用米xx伪造的民大文件、民大录取通知书等蒙蔽并骗取学生钱款,鲁xx还亲自为部分学生办理了民大预科班转学入学手续。截至案发,鲁xx米xx共计招收学生近300人。根据案发后张浩宇等119名学生和家长的报案及在案证据,上述学生共被骗取“学籍费”717.658万元、“学杂费”81.592万元,合计799.25万元。其中,2011年1月29日至案发,缴纳费用590余万元。2011年12月28日,米xx主动到三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证人京某(民大招生办主任)证实,2011年3月以来陆续有学生及家长打电话到民大招生办,自称参加了民大预科教育学院的预科培训,将于培训结束后到民大报到。其告知学生及家长民大并未在校外开设预科班。2011年8月24日,其发现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的中国防卫科技学院门口挂有“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的牌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2、被骗学生家长杨桂芬、张云洪、谢孝有、何园华、吴文善陈述,其孩子报名参加了“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为期一年的学习,并缴纳了10850元到210850元不等的费用。后前往民大报到时被告知所持录取通知书是假的,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陈某甲(民大校长)证实,民大未在校外设立过预科教学部,其预科招录须符合少数民族、参加当年高考、一本分数线以上等严格招录条件,除本校就读学生外,未向其他机构发放过学生证。

民大预科教育学院副院长刘某甲、民大办公室副主任王某甲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陈某甲上述证言的内容。

4、证人葛某(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党委书记)证实,其于2009年8月4日、2010年3月25日分别与鲁xx签订合作办学意向书与合作办学协议书,约定由防卫学院负责提供培训的场地、设施、教学及管理工作,鲁xx负责招生,并约定了培训费用收取的标准。防卫学院门口悬挂的“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牌子未经该校审核。

防卫科技学院工作人员刘某乙的证言、书证合作办学意向书及合作办学协议书的内容印证了证人葛某的上述证言。刘某乙还证实鲁xx共给付培训费115.9万元,有防卫学院出具的收据及汇款凭证佐证。

5、证人李某甲(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总裁)证实,实训学院成立于2009年5月5日,并聘请鲁xx为院长,实训学院的培训范围包括职业资格、学历教育等。在其后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中,约定凡以实训学院名义进行的培训须一事一议,另签合作协议。至2010年11月终止该合作框架协议时,鲁xx未申报过任何合作项目。

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授权书等书证印证了证人李某甲上述证言的内容。

6、证人王某乙(实训学院副院长)证实,2008年初,鲁xx通过其介绍与米xx认识。2010年,鲁xx米xx准备进行民大预科教育培训并签订协议,约定由米xx负责预科班学生的学籍学历以及入读民大本科的问题,鲁xx负责预科班的招生、培训工作。鲁xx同意每招收一名预科班学生给米xx3万元。2010年6、7月份鲁xx组织召开办公会,宣布有300个民大预科班指标,商定每名预科学生收取6万元“学籍费”和10850元“学杂费”,招生人员可以向每名学生加2万元。燕郊教学部共给学生发放民大录取通知书近300份。预录通知书、学生证、预升本试卷、民大(2011)273号文件及民大录取通知书都是从米xx处取得。其在招生中对收取的“学籍费”留下提成后将剩余钱款均交给了鲁xx

7、证人徐某甲(实训学院副院长)证实,“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于2010年5月挂牌,是实训学院业务的一部分。鲁xx担任院长,米xx任副院长并负责对外联络,其及王某乙、艾某等人均任副院长并分管工作。鲁xx给其看过中国教育培训协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民大校发(2011)273号文件。鲁xx在开会时要求招生人员向每名学生收取8至16万元“学籍费”,其中16万针对2011年应届毕业生。其在招生中除收取每名学生1至2万元提成外,其他“学籍费”均交给鲁xx

书证转账凭条证实,徐某甲向鲁xx共计转账人民币234万元。

8、证人艾某(实训学院副院长)证实,2010年6月份,鲁xx组织召开通气会,他在会上提出民大预科班招生项目,有300个指标。与会人员问是否真实,鲁xx称没有问题。2010年7月份,鲁xx再次召开通气会,决定每名民大预科学生收取6万元,招生人员可再加收2万元,并宣布可以开始招生。鲁xx要求其招收燕郊教学部的学生后通过银行向鲁xx的个人账户汇款。其先后用女儿艾囿池、侄儿黄译锋的银行卡办理过给鲁xx的转账。

书证汇款凭证证实,艾某向鲁xx汇款共计人民币377.51万元。

9、证人成某(实训学院工作人员)证实,实训学院招收的民大预科学生都是学院的招生人员从各地招来的。学院向每名学生收取“学杂费”10850元,其负责给交费学生出具实训学院的收据。学院共招收民大预科生约300名。

10、证人陈某乙证实,其系鲁xx的侄女婿,在帮鲁xx查实训学院账目时发现,实训学院在2010年9月前后,招收了一批民大预科班的学生,每人的学费是10850元。实训学院三年盈利约30万元。

11、被骗学生刘晨辰、张玉婷、范晴玲、秦辉伟、蔡梦雪、刘安妮、吴长青、张文文、宋娟、刘翔宇、胡倩、陈婷婷、魏振凯、张星宇、魏洢、晏渊、武景宇、孙晓、孙鼎超、张丹维、刘昊、武佳莉、郑砚君、章韫颖及被骗学生家长杨桂芬、张云洪、刘生伟、雷若军、杨俊、郭建鹏、匡玉蕾、杨立发、吕建萍、王连玉、谢绍云、佟晓菲、代冬坤、胡大明、胡世荣、马文忠、黄雅萍、吕文财、张秀爽、李永忠、王丽燕、张艳、周璐莎、安秀珍、龚太春、胡茂金、刘英、王成申、柳丽香、李师熙、马希正、薄玉红、肖戊民、李梦龙、程跃华、肖越、赵永庆、范小明、王爱玲、黄玉霞、赵四有、张士强、王洪卫、魏鑫、张彩梅、田宗德、訾玉民、魏从斌、杜火香、徐珍萍、朱玉雯、刘志普、孙国兵、徐军恒、杨波、王红陈述及证人周某均、张某甲、魏某、缪某、赵某、程某、王某丙、白某、张某乙、王某丁、张某丙、户兆、韩某、于某、王某戊、甘某、张某丁、余某、熊某、耿某、李某乙、马某,自2010年3、4月至2011年7月,共有119名被骗学生向“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缴纳“学杂费”81.592万元,向实训学院院长鲁xx及其招生人员交付“学籍费”717.658万元,共计人民币799.25万元(具体名单附后)。在持民大录取通知书报到时得知被骗。其中,鲁xx直接向胡倩、章韫颖、杨坤、田姣四名学生收取6至19万元不等的费用。

被骗学生章韫颖、胡倩及学生家长代冬坤还陈述,预升本试卷系2010年北京市高考试题,考试前预科班老师即发放该试卷给学生复习,鲁xx及实训学院招生人员向学生承诺过考试让学生全部通过。被骗学生刘安妮、魏洢另陈述“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还通过网络宣传招生。该陈述得到证人梁某、陈某丙证言的印证。

以上内容得到公安机关调取的“学杂费”收据、汇款凭证、预升本准考证及复印件、预录通知书、学生证、民大录取通知书等书证的佐证。另外丰昌等8人的民大预录通知书、李卓等3人的“学杂费”收据及刘安妮等7人的学生证落款时间均为2010年9月30日前。

12、公安机关从鲁xx处调取的“民委发(2010)17号文件”证实,2010年3月17日,国家民委、教育部下达2010年民大预科招生计划,并规定了须为少数民族、参加2010年统一高考、不低于民大录取提档线80分的招录条件。

该文件与公安机关从国家民委调取的《民委发(2010)17号文件》内容一致。

13、公安机关从鲁xx处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实,米xx代表的中国教培会决定从少数民族地区招收400名民族预科生,于2010年9月30日授权鲁xx代表的实训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民族预科阶段的培训,期满后由中国教培会根据与中国民族事务委员会及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授权安排进入所辖民族大学。

14、公安机关出具书证证实,从鲁xx处调取的“民大校发(2011)273号文件”,内容为民大关于燕郊教学部少数民族预科生升本事宜的通知,包括录取办法、专业选报、说明和其他注意事项。经廊坊市公安局鉴定,该文件系伪造。

15、公安机关出具书证证实,从范晴玲处调取民大官网上“预科生拟录取名单”截图,经证人京某依法辨认后确系民大官网于2011年1月28日被“黑客”侵袭时所显示的内容。经被告人米xx当庭辨认,确认该份名单系其提供给“黑客”。

16、公安机关从民大预科教育学院调取2011年1月29日该校网站上的“关于预科生录取的声明”证实,民大未与任何院校合作招生,凡就读该校预科的学生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分数合格后由该校统一录取,2011年1月28日上传预科生录取名单为黑客伪造。

17、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民大调取民大学校印章四枚、民大印章印模及民大空白录取通知书各1份,调取雷雨田、王思焱等人“民大录取通知书”。经廊坊市公安局鉴定,该“民大录取通知书”均系伪造。

18、公安机关出具书证证实,实训学院系非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且无招收民大预科班学员的资质。

19、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出具证明信证实,“中国教育培训协会”未在该部登记注册。

20、公安机关从鲁xx处扣押的“民大汇款明细统计表”证实,截止2011年5月13日,徐某甲、艾某、王某乙等招生人员共交款人民币637万元。

21、公安机关从鲁xx处调取的“预科录取统计表”证实,截止2011年7月12日,民大预科燕郊教学部共招收学生283人。

22、公安机关调取银行卡账户查询资料证实,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鲁xx米xx有凭证证实的汇款共计人民币334万元。

2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从证人张某戊、户兆、王某乙、刘某丙、程某、徐某乙、熊某处扣押及从被告人鲁xx米xx处冻结人民币共计631.1194万元。

24、公安机关出具书证证实,2011年12月28日,米xx到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25、被告人米xx辩护人提交的“关于米xx退还学生款项明细”及“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实,案发后米xx通过他人向被害学生张东琪、张若愚、刘翔宇退还了部分钱款,三名被害学生及家长表示对米xx予以谅解,希望对米xx从轻处罚。

26、被告人米xx供述,其是中国教育培训协会的负责人,该机构没有在民政部备案。2008年,其经王某乙介绍与鲁xx认识。2010年初,其与鲁xx准备进行民大预科教育并签订协议,商定由其负责民大预科指标,鲁xx负责招生及培训,每招一名学生鲁xx给其3万元。鲁xx于2010年3、4月份开始招生,在明知其未取得预科生指标情况下,鲁xx为应付学生和招生老师,多次向其索要虚假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民大校发(2011)273号文件”给学生和招生老师传阅,还将其提供的虚假的预科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民大录取通知书等发放给学生,这些文件和材料均是其自己或找人伪造的,其还找黑客将“预科录取名单”挂上民大官网,并在网上下载“民委发(2010)17号文件”以及预升本考试卷提供给鲁xx,帮助鲁xx顺利招生近300人并获得巨额诈骗款,后鲁xx按约给其800余万元。

27、被告人鲁xx供述,其在武汉理工大学工作多年后到实训学院任院长。2008年其经王某乙介绍与米xx相识。2010年,其与米xx准备进行民大预科教育,由米xx负责的中国教培会对实训学院进行授权,米xx负责民大预科委培事宜,其负责招生培训。王某乙、徐某甲、艾某均为其招生,其还给徐某甲提成。在招生过程中,米xx向其提供了“民委发(2010)17号文件”、米xx与民大签订的“协议书”、“授权委托书”、预升本考试试卷等文件和材料,由其给招生人员和学生传阅并将米xx提供的预科录取通知书、学生证、民大录取通知书发放给学生。实训学院收受每名就读学生10850元“学杂费”及6万元“学籍费”均打入其个人账户中,后给米xx800余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第一审、第二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鲁xx的辩护人还提交了如下证据,并经法庭质证。

关于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申请及使用流程相关文件的情况说明,并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教育部关于高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费用由学校支付的通知、教育部及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总体介绍。拟证明:涉案学生证优惠卡所附磁条信息真实,可以购买火车票,该学生证优惠卡不可能通过市场随意买到,米xx所供从网上购买不实,鲁xx足以据此情节相信米xx办理民大预科指标的真实性,鲁xx无诈骗故意,更未实施诈骗行为。

被告人鲁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鲁xx只是受米xx委托对民大预科学生进行培训,未实施招生行为的理由。经查,王某乙证实参与了鲁xx米xx协商民大预科班项目的过程,双方商定由鲁xx实训学院负责招生和培训,米xx负责学籍学历和后期入学,并约定了收费分配比例。米xx鲁xx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商定合作民大预科班招生培训项目。王某乙、艾某等人均证实,鲁xx在2010年六七月份召开会议,确定可以先做宣传和报名登记,并规定了收费标准。王某乙、艾某、徐某甲等人证言、向鲁xx账户转帐凭证、从鲁xx处扣押的民大汇款明细统计表等证实,鲁xx收取了民大预科班项目招生费用。诉称未组织过民大预科招生活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鲁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鲁xx没有诈骗故意,对米xx伪造文件和证件的事实既未参与也不知情,没有虚构有权招收培训民大预科生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其在2011年1月29日民大发表声明后明知虚假而继续招生,应改判鲁xx无罪的理由。经查,米xx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明确告知鲁xx文件和证件系其伪造,庭审时又否认明确告知,认为鲁xx应当知道是假。鲁xx始终否认知情,并供述认为米xx对自己的授权来源合法,米xx能够办理民大预科指标。具体负责与米xx接洽预科项目的副院长王某乙亦证实,文件和证件都是其单独或伙同鲁xx米xx处取得,其亦相信米xx能办成该项目。证明鲁xx明知文件和证件虚假的证据只有米xx曾经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鲁xx自始就明知米xx向其提供虚假文件和证件的证据不足。王某乙、艾某证实鲁xx知道民大于2011年1月29日发表声明之事,鲁xx当庭亦承认,应当认定鲁xx在民大发表声明之后就已知民大未与其他院校合作招生,米xx所授权的民大项目及所发预科生录取名单为假。米xx供述涉案学生证系其通过网络购买,鲁xx辩护人所提学生证是否可以购买优惠火车票的事实,不足以影响对鲁xx明知民大声明事实的认定。鲁xx置民大声明于不顾,继续掩盖事实真相并亲自实施招生行为,鲁xx应对民大声明之后发生的虚假招生及培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鲁xx骗取涉案学生费用,案发时尚有590余万元不能偿还。诉称无诈骗故意,不构成诈骗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米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米xx鲁xx无共同诈骗预谋,米xx没有参加鲁xx学校的任何招生活动,对招生活动也不知情,提供虚假文件时,学生均已入校并缴纳费用,犯罪事实已经形成,虚假材料只是对已完成的诈骗犯罪行为的掩饰,不构成共同诈骗犯罪的理由。经查,米xx鲁xx在2010年上半年对共同招收培训民大预科生项目进行协商并明确了分工。米xx在一审开庭时供述,鲁xx让其找人要指标,其说可能能办成,鲁xx就开始招生了。学生交费票据证实,从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始终有学生陆续入学交费。诉称造假行为发生在学生报到之后,虚假材料只是对已完成的诈骗犯罪行为的掩饰的理由,不能成立。米xx对其伪造并向鲁xx提供虚假文件和证件的事实供认不讳,诉称不构成共同诈骗犯罪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米xx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无前科,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得到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理由。经查属实,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院认为,上诉人鲁xx与上诉人米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权招收民大预科学生的事实,以虚假文件和证件骗取学生及家长信任,非法招生获利。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二上诉人诉称不构成本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米xx参与诈骗799万余元,鲁xx参与诈骗590余万元,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均系主犯。米xx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偿还欠款并取得部分涉案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鲁xx参与诈骗590余万元,原判认定其应当对诈骗799万余元全部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原判决根据米xx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社会危害性,并综合考虑具体量刑情节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所提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决认定米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鲁xx定罪亦准确,但量刑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对上诉人米xx的定罪量刑和对上诉人鲁xx米xx诈骗赃款的追缴部分;

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鲁xx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 武

代理审判员 李 融

代理审判员 宋雪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瑞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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